《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生产条件,*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01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02
自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0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04
广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05
江苏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06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07
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附文本格式)
08
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09
湖南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用地工作指引
12
贵州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13
上海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14
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15
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的通知
16
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17
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指引(2025版)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2021年12月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对临时用地明确为:符合国家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且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临时性用地图斑或地块。其中包括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因国家能源保供需要经部同意审批的临时用地。
对临时用地管理,省级自然资源部门都出台有具体规定。
临时用地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制梁场、拌合站使用耕地政策,三年三次调整,变化*大。
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作出调整,规定: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再次作出调整,规定: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新政策:2024年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提出:直接服务于先行用地对应建设项目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执行。
《上海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轨道交通站点的出入口等附属设施无法确定准确位置的,可以一并纳入临时用地批准范围,但应在报批临时用地时注明出入口等附属设施的数量和面积。
(二)矿业用地
新修订《矿产资源法》规定: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详细阅读:新矿法规定: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2025年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露天开采属于本地区优势矿产资源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推荐阅读:露天开采的建筑用砂石,有望使用临时用地)
(三)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考古和文物保护
2021年3月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2024年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考古临时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6号)提出:每年3月底前,国家文物局向自然资源部提供当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清单。对于纳入清单的项目,可以不再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由考古发掘单位出具承诺书,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作出担保。
占用*基本农田问题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问题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2025年4月16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79号)补充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外项目,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必须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土地的,可以参照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应将土地恢复为原地类。
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选址问题
2025年4月16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79号)规定:水利水电、水运工程因施工确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在**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在水库(河流)水面等规划淹没区内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同时加快正式用地报批,*在临时用地到期前完成报批,节省土地复垦投入。其他项目所需临时用地在预审范围内且在期满前完成用地报批的,也可以参照执行。
上图入库问题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对举证要求:应与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相衔接,并完成系统配号。(1)须上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2)须上传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四至范围;(3)须上传土地利用现场状况照片等影像资料。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提出:2022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临时用地应当全部上图入库。对于此前发生的存量临时用地,区分情形后补录信息。系统中没有上图入库信息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临时用地地类
2023年9月1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有关问题解答》(自然资办函[2023]1804号)明确: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地类应以*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云自然资规〔2024〕3号)规定:临时用地地类认定以*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涉及违法用地以违法占用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
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新修订《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也就是说,当用地期限与矿业权期限不一致的时候,可以按照矿业权的期限延长矿业用地的期限,以*矿地期限一致。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提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依据2号文件审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也就说,除了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其他临时用地使用两年后不能办理延期手续。
2024年10月1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实施临时用地期限差异化管理,提出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
涉及占用草原的,2023年10月31日,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农村道路、设施农业使用草原等手续办理事宜的函》(办草字〔2023〕52号)明确: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使用草原期限届满后可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临时用地审批
(一)审请主体。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铁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用地申请的具体工作,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不变。
(二)审批主体。此前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有的地方由县级综合行政审批局审批。目前规定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补充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原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的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实地踏勘工作下放至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下放实地踏勘权限或者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实地踏勘。
(三)可以合并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土地权属材料
(6)勘测定界材料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五)规模要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提出:根据临时使用用途的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用地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建设规范等,结合主体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工程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开展节地论证。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临时用地复垦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有新的规定:(一)编制复垦方案报告表。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二)可适当延长期限。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三)暂停审批。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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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金问题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提出:在*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企业资金压力。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提出:经审查通过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约定银行的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或者提供银行保函。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按照经论证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并由申请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建设周期三年以上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银行保函应以独立保函形式出具,载明银行担保责任,担保期应不短于土地复垦义务存续期,且担保金额应能*复垦到位,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承诺书。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补偿标准问题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各地不一,以当地规定的为准。
1、《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2022年2月23日起执行)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每使用一年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区域土地补偿费标准的10%,涉及占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还应当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另行一次性补偿。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2、2021年广西百色那坡县临时用地政府征用赔偿标准(根据2021年1月8日那坡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那坡县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的通知》):
(1)临时使用水田和养殖水面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年。
(2)临时使用旱地补偿标准为1620元/亩/年;
(3)临时使用林地补偿标准为1440元/亩/年。
(4)临时占用无法复垦的耕地,按同地类*性用地给予补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项目建设中,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使用村屯道路(机耕路)的,施工结束后应由使用单位按原有功能给予修复,不降低原有村屯道路(机耕路)功能和质量标准。
3、2021年贵州遵义习水县临时用地政府征用赔偿标准:
(1)杉王街道办羊九村:水田旱地补偿金额是8250元/亩。
(2)九龙街道办马皇坝村醒民镇、大坡镇、程寨镇、寨坝镇、土城镇、隆兴镇、民化镇:水田旱地补偿金额是7500元/亩。
(3)临时用地土地补偿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1年按1年计算,占用非耕地的按土地年产值的1-4倍补偿,占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的1倍,青苗补偿费1倍,熟化期补偿费3倍,共计5倍。
4、2021年甘肃定西市岷县临时用地政府征用赔偿标准:
(1)临时用地范围属Ⅰ区域的,年产值测算标准为1712.55元/亩,占用耕地每使用一年按照测算标准的2倍补偿,Ⅰ区域范围内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为3425.1元/亩;
(2)临时用地范围属Ⅱ区域的,年产值测算标准为1527.77元/亩,占用耕地每使用一年按照测算标准的2倍补偿,Ⅱ区域范围内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为3055.55元/亩。
5、2021年广东湛江遂溪县临时用地政府征用赔偿标准:
(1)建设用地:2200元/亩、年。
(2)养殖水面:3000元/亩、年。
(3)耕地:2500元/亩、年。
(4)园地:2000元/亩、年。
(5)林地:1800元/亩、年。
(6)其他农用地:1500元/亩、年。
(7)未利用地:1000元/亩、年。
(8)临时用地破坏土地耕作层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并一次性给权利人补偿,耕地按每亩1500元补偿,其他地类按每亩1000元补偿。
(9)临时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耕地占用税问题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转让出租问题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提出: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2025年4月16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79号)补充规定:位置相近、用途相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确需接续使用同一宗或同一宗部分临时用地的,在复垦期满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接续使用,不纳入违法图斑整改对象。
违法用地行为处罚
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原来规定只拆除不罚款,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罚款规定。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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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然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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